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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郎溪县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23 00:50 来源: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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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进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和议程,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县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2.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报请县委批准。

3. 协助县委制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制度。

4. 审定以县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审议全会向县党代会的报告,审定向全会的报告。

5.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决定或撤销对涉案党员干部的处分或处理意见。

6.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7. 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有关专题会议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8. 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二、会议制度

1.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3.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县委巡察办主任,未担任常委的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4.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案件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委员)或其亲属时,常委(委员)应当主动回避,或由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回避。

6. 需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主管常委(委员)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确定后交办公室具体安排。

7. 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常委(委员)要认真审核,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比较成熟意见。

8. 常委(委员)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并准备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将会议讨论的材料于会前1-2天送至各位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除案件和干部议题外)。

9.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专题会讨论酝酿,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10.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11.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12.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各常委和固定列席会议人员,抄送机关有关室(部)。

13.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未经允许传达或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文件审签

1. 以县纪委名义上报市纪委或县委的请示报告,下发的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必要时经全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

2. 以县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纪检监察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主管常委(委员)审阅把关后,由分管副书记审签,必要时由书记审签。

3. 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经主管常委(委员)审阅后,由分管副书记审签。

四、决策实施

1.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副书记、常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主管常委(委员)协调,分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决定后,再次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常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纪委和县委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 常委会决定的一般性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常委(委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由主办室(部)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组织原则

1.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 实行层层负责制。委机关各室(部)副主任(副部长)、主任(部长)、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必须尽责、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具体处置意见,逐级上报审示,每个环节不能挂空挡。

六、纪律作风

1. 县纪委常委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县纪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县纪委书记视情确定。县纪委宣传部负责准备资料、会议记录、资料归档等工作。

2. 县纪委常委会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常委会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民主生活会由县纪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及其成员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落实具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3.县纪委常委会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细则及县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4. 县纪委常委会成员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5. 县纪委常委会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外出要按照县委和县纪委有关规定报备。

6. 县纪委常委会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章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代表县纪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或者县纪委书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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